振动的危害
1.振动对人的危害
振动传至人体主要有四种形式:
1) 振动同时传递到整个人体表面或其它部分外表面。
2) 振动通过支撑表面传递整个人体上,例如通过站着的人的脚,坐着的人的臀部或斜躺着的人的支撑面。这种情况通常称为全身振动。
3) 振动作用于人体的某些个别部位,如头或四肢。这种加在人体的某些个别部位,并且只传递到人体某个局部的振动(一般区别于全身振动),称为局部振动。
4) 还有一种情况,虽然振动没有直接作用于人体,但人却能通过视觉、听觉等感受到振动,也会对人造成影响。这种虽不直接作用于人,但却能影响到人的振动称为间接振动。
振动对操作工人的危害和影响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1) 在振动环境工作的工人由于振动使他们的视觉受到干扰,手的动作受妨碍和精力难以集中等原因,往往会造成操作速度下降,生产效率降低,工人感到疲劳,并且可能出现质量事故,甚至安全事故。
2) 如果振动强度足够大,或者工人长期在相当强度下的振动环境里工作,则工人可能会在神经系统、消化系统、心血管系统、内分泌系统、呼吸系统等方面造成危害或影响。
振动对居民造成的影响主要为干扰居民的睡眠、休息、读书和看电视等日常活动。值得注意的是,若居民长期生活在振动干扰的环境里,由于长期心情烦恼不堪,久而久之也会造成身体健康的危害。
2. 振动对建筑物的危害
振动施于建筑物,由于振动强度和频率的不同,将会使得某些建筑物的建筑结构受到破坏。常见的破坏现象表现为基础和墙壁的龟裂、墙皮剥落、石块滑动、地基变形和下沉等,重者可使建筑物倒塌。
3. 振动对精密仪器、设备的影响
振动对精密仪器、设备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 振动会影响精密仪器计仪表的正常运行,影响对仪器仪表的刻度阅读的准确性和阅读速度,甚至跟本无法读数。如振动过大,会直接影响仪器仪表的使用寿命,甚至受到破坏。
2) 对某些灵敏的电器,如灵敏继电器,振动甚至会引起其误动作,从而可能造成一些重大事故。
3) 振动会使精密机床的加工精度下降,粗糙度上升,使质量无法保证。当振动过大时,会直接造成精密机床的刀具、精密部件受到损坏。
4. 振动产生噪声
振动的物体可直接向空间辐射噪声,这就是空气声。振动又会在土壤中传播,在传播过程中,又会激起建筑物基础、墙体、梁柱、天花板、门窗、管道等振动,这些物体的振动会再次辐射噪声,这种噪声叫固体传声。显然,固体声加大了噪声的危害和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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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的危害
人类社会工业革命的科技发展,使得噪声的发生范围越来越广,发生频率也越来越高,越来越多的地区暴露于严重的噪声污染之中,噪声正日益成为环境污染的一大公害。其危害主要表现在它对环境和人体健康方面的影响。
1. 对睡眠、工作、交谈、收听和思考的影响
噪声影响睡眠的数量和质量。通常,人的睡眠分为瞌睡、入睡、睡着和熟睡四个阶段,熟睡阶段越长睡眠质量越好。研究表明,在 40~50 dB噪声作用下,会干扰正常的睡眠。突然的噪声在40dB时,可使10%的人惊醒,60dB时则使70%的人惊醒。当连续噪声级达到70dB时,会对50%的人睡觉产生影响。噪声分散人的注意力,容易使人疲劳,心情烦躁,反应迟钝,降低工作效率。当噪声为60~80dB时,工作效率开始降低,到90dB以上时,差错率大大增加,甚至造成工伤事故。噪声干扰语言交谈与收听,当房间内的噪声级达55dB以上时,50%住户的谈话和收听受到影响,若噪声达到65dB以上,则必须高声才能交谈,如噪声达到90dB以上,则无法交谈。噪声对思考也有影响,突然的噪声干扰要丧失4秒钟的思想集中。
2.对听觉器官的影响
噪声会造成人的听觉器官损伤。在强噪声环境下,人会感到刺耳难受、疼痛、听力下降、耳鸣,甚至引起不能复原的器质性病变,即 噪声性耳聋。噪声性耳聋是指 500、1000、2000Hz三个频率的平均听力损失超过25dB。若在噪声为85 dB条件下长期暴露15年和30年, 噪声性耳聋发病率分别为5%和8%; 而在噪声为90 dB条件下长期暴露15年和30年, 噪声性耳聋发病率提高为14%和18%。目前,一般国家确定的听力保护标准为85~90 dB。
3. 对人体健康的影响
噪声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大脑皮层功能受到抑制,出现头疼、脑胀、记忆力减退等症状;噪声会使人食欲不振、恶心、肠胃蠕动和胃液分泌功能降低,引起消化系统紊乱;会使交感神经紧张,从而出现心跳加快、心律不齐,引起高血压、心脏病、动脉硬化等心血管疾病;噪声还会使视网膜轴体细胞光受性和视力清晰度降低,并且常常伴有视力减退、眼花、瞳孔扩大等视觉器官的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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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Standard of environmental noise of urban area
GB 3096-93
代替GB 3096-82
GB 11339-89
本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保障城市居民的生活声环境质量而制订。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五类区域的环境噪声最高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区域。乡村生活区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引用标准
GB/T14623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
3、标准值
城市5类环境噪声标准值列于下表:等效声级LAeq dB
类别 |
昼间 |
夜间 |
0 |
50 |
40 |
1 |
55 |
45 |
2 |
60 |
50 |
3 |
65 |
55 |
4 |
70 |
55 |
4、各类标准的适用区域
4.1 0类标准适用于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位于城郊和乡村的这一类区域分别按严于0类标准5dB执行。
4.2 1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乡村居住环境可参照执行该类标准。
4.3 2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
4.4 3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
4.5 4类标准适用于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铁路主、次干线两侧区域的背景噪声(指不通过列车时的噪声水平)限值也执行该类标准。
5、夜间突发噪声
夜间突发的噪声,其最大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dB。
6、区域及时间的划定
6.1 各类标准适用区域由当地人民政府划定
6.2 本标准昼间、夜间的时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当地习惯和季节变化划定。
7、监测方法
按GB/T 14623执行。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郭静男、郭秀兰、孙家麒、陈光华、赵仁兴。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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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
Standard of virbration of urban area
GB 10070-88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各类区域铅垂向Z振级标准值(如下),适用于连续发生的稳态振动、冲击振动和无规振动,标准同时配有监测方法。各适用地带在昼间和夜间的标准分别为:特殊住宅区65,65;居民、文教区 70,67 ;混合区、商业中心区 75 ,72 ;工业集中区 75,72 ;交通干线通路两侧 75,72 ;铁路干线两侧 80,80 。
(1988年12月10日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 1989年7月1日实施)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本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控制城市环境振动污染而制订。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区域环境振动的标准值及适用地带范围和监测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区域环境。
2、引用标准
GB10071 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测量方法
3、标准值及适用地带范围
3.1 标准值
3.1.1 城市各类区域铅垂向Z振级标准值列于下表。dB
适用地带范围 |
昼 间 |
夜 间 |
特殊住宅区 |
65 |
65 |
居民、文教区 |
70 |
67 |
混合区、商业中心区 |
75 |
72 |
工业集中区 |
75 |
72 |
交通干线道路两侧 |
75 |
72 |
铁路干线两侧 |
80 |
80 |
3.1.2 本标准值适用于连续发生的稳态振动、冲击振动和无规则振动。
3.1.3 每日发生几次的冲击振动,其最大值昼间不允许超过标准值10dB,夜间不超过3dB。
3.2 适用地带范围的划定
3.2.1 “特殊住宅区”是指特别需要安宁的住宅区。
3.2.2 “居民、文教区”是指纯居民和文教、机关区。
3.2.3 “混合区”是指一般商业与居民混合区;工业、商业、少量交通与居民混合区。
3.2.4 “商业中心区”是指商业集中的繁华地区。
3.2.5 “工业集中区”是指在一个城市或区域内规划明确确定的工业区。
3.2.6 “交通干线道路两侧”是指车流量每小时100辆以上的道路两侧。
3.2.7 “铁路干线两侧”是指距每日车流量不少于20列的铁道外轨30m外两侧的住宅区。
3.2.8 本标准适用的地带范围,由地方人民政府划定。
3.3 本标准昼间、夜间的时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当地习惯和季节变化划定。
4、监测方法
4.1 测量点在建筑物室外0.5m以内振动敏感处,必要时测量点置于建筑物室内地面中央,标准值均取表中的值。
4.2 铅垂向Z振级的测量及评价量的计算方法,按国家标准GB10071有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部大气处提出。
本标准由《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编制组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战嘉恺、陈道常、唐瑞荣、熊光凌、涂瑞和。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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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Standard of nolse at boundary of industrial enterprlses
GB 12348-90
本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控制工业企业厂界噪声危害而制订。
1、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工厂及有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企事业单位的边界。
1.1 标准值
各类厂界噪声标准值列于下表:
等效声级Leq[dB(A)]
类别 |
昼间 |
夜间 |
Ⅰ |
55 |
45 |
Ⅱ |
60 |
50 |
Ⅲ |
65 |
55 |
Ⅳ |
70 |
55 |
1.2 各类标准适用范围规定
1.2.1 Ⅰ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
1.2.2 Ⅱ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及商业中心区。
1.2.3 Ⅲ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
1.2.4 Ⅳ类标准适用于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
1.2.5 各类标准适用范围由地方人民政府划定。
1.3 夜间频繁突发的噪声(如排气噪声)。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0dB(A),夜间偶然突发的噪声(如短促鸣笛声),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dB(A)。
1.4 本标准昼间、夜间的时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当地习惯和季节变化划定。
2、引用标准
GB 12349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
3、监测方法
按GB 12349执行。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部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郭静男、朱煜光、郭秀兰、陈光华、朱建平。
Standard of nolse at boundary of industrial enterprlses
GB 12348-90
本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控制工业企业厂界噪声危害而制订。
1、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工厂及有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企事业单位的边界。
1.1 标准值
各类厂界噪声标准值列于下表:
等效声级Leq[dB(A)]
类别 |
昼间 |
夜间 |
Ⅰ |
55 |
45 |
Ⅱ |
60 |
50 |
Ⅲ |
65 |
55 |
Ⅳ |
70 |
55 |
1.2 各类标准适用范围规定
1.2.1 Ⅰ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
1.2.2 Ⅱ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及商业中心区。
1.2.3 Ⅲ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
1.2.4 Ⅳ类标准适用于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
1.2.5 各类标准适用范围由地方人民政府划定。
1.3 夜间频繁突发的噪声(如排气噪声)。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0dB(A),夜间偶然突发的噪声(如短促鸣笛声),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dB(A)。
1.4 本标准昼间、夜间的时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当地习惯和季节变化划定。
2、引用标准
GB 12349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
3、监测方法
按GB 12349执行。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部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郭静男、朱煜光、郭秀兰、陈光华、朱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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